【Chih Hui】評論
各機關在國外之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IGHT】評論
六十八、各機關在國外之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此條104.10修法已刪除
【snoopy75smb】評論
國有財產法 第60條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