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布萊恩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第 十五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恢復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要保人得於契約停效後2 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 (O)停效後,必須在2年內恢復契約。(B)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須經保險人同意 → (O)恢復契約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C)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不須再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 → (X)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D)要保人申請復效時,必須繳清應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 (O)必須先繳清保險費及其利息,才能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