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24小時電話專線者,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之情形?
(A)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B)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C)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D)家庭暴力加害人抗議法院強制執行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2147
統計:A(13),B(4),C(38),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

用户評論

【用戶】林羣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