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參考公司法第9條)所以,(A)乙須負刑事責任,甲則負刑事責任 (B)甲與乙可能須連帶賠償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害 (C)有罪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X 公司該1,000萬元股份登記 (D)有罪判決確定前,若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且乙已補正後,即可無須撤銷或廢止 X 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