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