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an019】評論
1.民法第769條的規定,是要「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2.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3.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4.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應符合後面幾個要件:(一)占有的主觀意思、(二)占有的客觀狀態、(三)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四)經過法定期間5.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