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AC選項:第2條(用詞定義)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農田水利會4. 行政法人既然省政府非地方自治團體,又非行政法人,所以並不是公法人B選項:第8條(省政府功能與職掌)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D選項:第9條(省政府之編制)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