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人員何種情形毋庸自行迴避?
(A)通譯曾為鑑定人
(B)法院書記官曾於下級審執行書記官職務
(C)檢察官曾為被告辯護人
(D)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5074
統計:A(580),B(2753),C(183),D(130),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家加油!(閉關中)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第25條: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