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作,並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A). 核定
(B). 核准
(C). 核備
(D). 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8275
統計:A(157),B(20),C(34),D(9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府際關係(斯克柏力版-基於互信程度)、直轄市稅.縣市稅.分配原則、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Ben H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之成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Ben H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之成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