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21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 (市) 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鄉 (鎮、市) 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事日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備查。
【承叡】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1條
【Mia】評論
修法變成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