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 Mian Ke】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0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Jasmine Hu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倔強丸】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44條,改成"記名"投票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A) A3 個月(B) B6 個月(C) C9 個月(D) D12 個月修改成為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A) A3 個月(B) B6 個月(C) C9 個月(D) D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