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74 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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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8 關於終止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B)訴訟委任終止之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 (C)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 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D)訴訟委任終止之通知,應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