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評論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三章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83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OO平方公尺,應按每一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OO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