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2. 高層建築物之防火區劃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十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6766
統計:A(33),B(103),C(14),D(6),E(0)

用户評論

小白】評論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三章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83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OO平方公尺,應按每一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OO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