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6. 滅火設備中之滅火器,於規定場所內,步行距離(A)10 公尺(B)20 公尺(C)30 公尺(D)40 公尺 以內,必須配置。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三十一 條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之規定,並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應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應依左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
【評論主題】113.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耐燃材料係指: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A)耐燃一級(B)耐燃二級(C)耐燃三級(D)耐燃四級之材料。
【評論內容】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1條
三十、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評論主題】112.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耐火板係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A)耐燃一級(B)耐燃二級(C)耐燃三級(D)耐燃四級之材料。
【評論內容】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1條
二十九、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評論主題】109. 「消防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A)營建署(B)內政部(C)消防署(D)警政署。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3條
【評論主題】105. 政府機關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避難層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A)七十五公分(B)八十公分(C)九十公分(D)一百二十公分。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67、170條條文;刪除第168、169、171~177-1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72條(刪除)【評論主題】103.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B-1、B-2、D-1、D-2 組者,在避難層之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A)一公尺(B)一點二公尺(C)二公尺(D)二點一公尺。
【評論內容】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四章第一節 第90-1條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OO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OO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評論主題】102. 高層建築物之防火區劃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四分之一(D)十分之一。
【評論內容】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三章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83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OO平方公尺,應按每一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OO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OO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組織設計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以機關最高負責者的人數為標準,行政機關可以分為業務部門與幕僚部門(B)委員制的優點在易於保守秘密(C)首長制的優點在於事權集中(D)委員制的優
【評論內容】(A)以機關最高負責者的人數為標準,行政機關可以分為委員制與首長制(D)委員制的優點在於多人參加討論研究,責任不確定 ------ X ,這是缺點 (責任分散 行動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