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如經檢察官面告乙諭知緩起訴處分,並記明筆錄者,則自該日起算緩起訴期間
(B)在緩起訴期間內,甲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C)緩起訴期間,檢察官不察,誤以為乙未依令向某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為不受理判決
(D)檢察官必須徵得乙同意,始得命乙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動 100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14286
統計:A(8),B(1),C(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