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群】評論
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一)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二)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