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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