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銀行業在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給金融消費者時,應該在訂立契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不包括下列何者?
(A)金融消費者之宗教信仰
(B)金融消費者之所得與資金來源
(C)金融消費者之風險偏好及過往投資經驗
(D)金融消費者之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4 條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往來之條件。二、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作業程序,及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金融消費者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三、評估金融消費者投資能力:除參考前款資料外,並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以評估金融消費者之投資能力:(一)金融消費者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二)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三)金融消費者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