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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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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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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以丙得選擇向甲或向乙其中一人請求全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