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不服訴願決定時: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分為訴願、行政訴訟二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人民提起訴願後三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
【益月】評論
請問這是行訴第幾條,我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