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4.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中央政府的權限範圍內?
(A)進行新興議題教育實驗
(B)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
(D)國民中學校長與教師之遴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6047
統計:A(400),B(3461),C(508),D(149),E(0)

用户評論

Alice Milker】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9條

Alan Liao】評論

2F的提供的答案 是否該修改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 設置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 而非地方教育局(處) 比較適切?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原教師工會改成教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Wick】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4 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程序如下: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第 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