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Milker】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9條
【Alan Liao】評論
2F的提供的答案 是否該修改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 設置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 而非地方教育局(處) 比較適切?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原教師工會改成教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Wick】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4 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程序如下: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第 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