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値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不課徵土地增値稅之農業用地後,應於核准後多久時間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伞管機關?
(A)—個月
(B) 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068
統計:A(103),B(6),C(11),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9條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土地稅法第39-2條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Ⅱ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Ⅲ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