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對於再審本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聲請:
(A)覆核
(B)覆議
(C)覆核
(D)覆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tea】評論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