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題名】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盧妍蓁】評論
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法律,效果為1.期滿前另訂新法,新法公布舊法當然失效。2.期滿時未另定因法,該法自動失效。例如:民國 99 年7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至民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本項規定如未修正,則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