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為:
(A)自己責任
(B)代位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結果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974
統計:A(383),B(5221),C(1539),D(2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Damaris】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可知,因賠償義務機關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有求償權,可知此為代位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員代位責任(公務員代國家) 公共設施自己責任(國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