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aris】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可知,因賠償義務機關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有求償權,可知此為代位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員代位責任(公務員代國家) 公共設施自己責任(國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