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35為題組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題組】34. 關於上述阿鋒的提告,依我國現行法制,應為下列何者?
(A)屬妨害自由的刑事案件
(B)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C)屬公然侮辱的民事案件
(D)屬協議不成的國賠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5965
統計:A(35),B(64),C(6),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Jia Lun Hsieh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聲請程序:第一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求償(協議),但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告上法院,請法官裁判(訴訟程序)。

【用戶】Jia Lun Hsieh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聲請程序:第一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求償(協議),但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告上法院,請法官裁判(訴訟程序)。

【用戶】郭軒宇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B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訴願為請求救濟,應該為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