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dice Xie】評論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會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函文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又各機關就具有共同需求特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本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另可依本法第24條規定,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擇優良廠商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