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ona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條已廢止
【評論內容】詳商業登記法第二條: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