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S.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28條(偵查之發動)n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偵查的主體為檢察官)第229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n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n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n 二、憲兵隊長官。 n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n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n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司法警察官…. 協助偵查)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n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n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n,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n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n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n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n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n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n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