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6.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總行及分行之副理
(B)分行經理與他人合夥經營之事業
(C)監察人單獨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企
(D)銀行副理之岳父擔任董事之公司所轉投資之企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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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嘉嘉】評論

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      業。因此選:銀行副理之岳父擔 任董事之公司所轉 投資之企業則。因自然人與配偶不是二親等以內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