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書面之行政處分何時得不記明理由?
(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B)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C)非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D)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經處分機關之說明仍無法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6115
統計:A(7),B(551),C(77),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送達法律之規定、限制出境要件、特別權力關係(公務人員之救濟探討)

用户評論

邵豆基】評論

C是有關 不適非關

謝安安】評論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