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而採取之措施?
(A)得設置原住民族法庭
(B)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
(C)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D)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案件應由通曉其族語之原住民法官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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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周小芳】評論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 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C)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B)法院或(A)法庭。

m861789】評論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早已規定:「政府處...

牛奶】評論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早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