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製作裁判書
(B)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程序事件事務
(C)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事務
(D)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2698
統計:A(115),B(1),C(1),D(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