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購買土地,積欠價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未付等語,依買賣契約請求乙給付價金一千萬元。乙則否認積欠甲價金,並抗辯縱甲主張可採,甲曾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主張以其中六百萬元與甲之請求抵銷。甲否認有向乙借款情事。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對乙之價金債權額為五百萬元,乙對甲之借款債權金額為三百萬元,且符合抵銷要件,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題組】⑴兩造對該判決均未上訴,則該判決發生既判力之金額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6649
統計:A(22),B(44),C(219),D(44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ja80049】評論

行政決算前 可以禁止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