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