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4911
統計:A(251),B(25),C(28),D(18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專屬管轄之類別

用户評論

娃娃醬】評論

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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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V民事訴訟法 第21條 (管轄之競合)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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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V民事訴訟法 第1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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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V(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X民事訴訟法 第2條 (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院 第一節管轄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