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細則 22 Ⅰ (A)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細則 23-1 Ⅰ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細則 65 (B)(D)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相同的項目】。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C) → 法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