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 GO G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專業服務之公開評選優勝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評論內容】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C)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A)應先報經免報上級機關核准(B)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免議價程序不議價格議內容等(D)不適用仍可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評論主題】5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為? (A)僅押標金。 (B)僅保證金。 (C)押標金、保證金。 (D)均不得免收。

【評論內容】

採購法 第 30 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評論主題】53押標金以不逾標價之多少比率為原則?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9 條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

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評論主題】52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 (A)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C

【評論內容】

細則 29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A)。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B)。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C)。

細則 33

(D)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956.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第 56 條(A)O(B)X

【評論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1 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論主題】955.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第 56 條(A)O(B)X

【評論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1 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論主題】259.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第33條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細則  第 60 條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評論主題】95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第 56 條(A)O(B)X

【評論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8 條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953.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第 55 條(A)O(B)X

【評論內容】

第 55 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評論主題】25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金額認定採購金額。(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細則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部分略)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評論主題】254.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入金額認定採購金額。(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細則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部分略)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評論主題】25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經減價及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評論主題】25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經減價及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不逾上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評論主題】95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第 55 條(A)O(B)X

【評論內容】

第 55 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評論主題】155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B)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

【評論內容】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A)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部分略)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部分略)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部分略)

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部分略)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部分略)

【評論主題】251.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來承辦業務。(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細則 第4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951.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第 55 條(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55 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前二條:超底價決標及未定有底價決標。

【評論主題】26.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A、B各為幾日?(A) A = 2日;B = 5日 (B) A = 3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 9 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

    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

    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評論主題】25. 依會計法第51條規定,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下列何者之定義?(A)記帳憑證 (B)原始憑證 (C)支出憑證 (D)證明憑證

【評論內容】

第 51 條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評論主題】22. 會計帳簿之記載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登記員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另製傳票更正 (B)以修正液塗滅,另寫正確數字(C)劃線註銷更正,並蓋章證明 (D)由主辦會計人員以修正液塗滅,並蓋章證明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67 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

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0. 依會計法第22條與23條政府會計報告的分類,票據結存表屬於下列何種型態的會計報告?(A)連動的會計報告 (B)動態的會計報告 (C)靜態的會計報告 (D)變動的會計報告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23 條

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部分略)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基金預算盈餘分配項目?(A)提列公積 (B)填補歷年虧損 (C)折減資本 (D)未分配盈餘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85 條

(部分略)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部分略)

【評論主題】6. 依審計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方式?(A)邀請各機關首長至審計機關報告 (B)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C)通知各機關送審 (D)派員抽查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B);

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C),並得派員抽查(D)之。

【評論主題】4. 依決算法第31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下列何者定之?(A)行政命令 (B)中央決算法 (C)法律 (D)法令規章

【評論內容】

決算法

★ 31 ★

★★★★★★,★★★★★★...

【評論主題】145 有關分項複數決標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目,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由招標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B)依標價及

【評論內容】

細則 22  Ⅰ (A)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細則 23-1 Ⅰ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細則 65 (B)(D)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相同的項目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C) → 法無明文規定!!

【評論主題】4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為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B)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

【評論內容】

採購法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A)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B)

採購法細則 第 21 條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C)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D)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政府採購法明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情形?(A)新臺幣2,500萬元工程採購之開標 (B)新臺幣3,000萬元工程採購之驗收(C)新臺幣1,2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D)新臺幣1,

【評論內容】

採購法  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部分略)

查核金額以上 → 工程&財務:5000萬

                                  勞務    :1000萬

【評論主題】43.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為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應評核其何項事務?(A)分配預算之過程與考核 (B)會計月報之正確性及達成率(C)風險分析文件及應對措施 (D)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

【評論內容】

審計法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評論主題】33. 中央政府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係依何法之規定辦理?(A)決算法 (B)審計法 (C)預算法 (D)會計法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82 ★

★★★★★★★★★★,...

【評論主題】32. 公有事業及事業之盈虧,應以下列何者之審定數為準?(A)會計師事務所 (B)主計機關 (C)審計機關 (D)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審計法 第 51 ★

★★★★★★★★★★,...

【評論主題】790.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

【評論內容】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6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應不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且與主方案比較結果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

替代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一、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

二、延長主方案之工期。

三、增加主方案之經費。

四、降低主方案之效率。

五、對機關辦理之其他採購有造成類似前四款情形之一之虞。

六、替代方案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其他效益之情形,低於招標文件所定條件。

七、替代方案顯不可行。

前項第三款經費之計算,應考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等。

【評論主題】967.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五)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 (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評論主題】8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評論內容】

採購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A)O(B)X

【評論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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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47. 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註明3家以上廠牌。(A)O(B)X

【評論內容】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19. 只要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該採購案即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評論主題】125.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A)O(B)X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四、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評論主題】11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

五、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

(一)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二)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三)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108.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A)O(B)X

【評論內容】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政府採購法明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情形?(A)新臺幣2,500萬元工程採購之開標 (B)新臺幣3,000萬元工程採購之驗收(C)新臺幣1,2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D)新臺幣1,

【評論內容】

採購法  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部分略)

查核金額以上 → 工程&財務:5000萬

                                  勞務    :1000萬

【評論主題】48. 有關繼續經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稱為繼續經費(B)繼續經費之設立、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C)繼續經費應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D)

【評論內容】

第 5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A)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B)

第 3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C)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D)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A)資產負債之預計 (B)營業收支之估計 (C)長期債務之償還 (D)盈虧撥補之預計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85 條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部分略)。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B)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C)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D)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部分略)

【評論主題】43.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為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應評核其何項事務?(A)分配預算之過程與考核 (B)會計月報之正確性及達成率(C)風險分析文件及應對措施 (D)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

【評論內容】

審計法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評論主題】40. 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多久時間內提出於監察院?(A) 4個月 (B) 6個月 (C) 9個月 (D) 1年

【評論內容】

決算法  第 2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8. 歲入收支登記簿及經費收支登記簿屬於下列何種帳簿?(A)普通序時帳簿 (B)特種序時帳簿 (C)總分類帳簿 (D)備查簿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43 條

序時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第二款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分錄日記帳簿。

二、特種序時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及其他關於特種事項之登記簿。

【評論主題】36. 依會計法規定,除為乘除計算外,記帳時應如何辦理?(A)記帳時至分為止,釐位四捨五入(B)記帳時至角為止,分位四捨五入(C)記帳時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D)記帳時至千元為止,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16 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

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評論主題】35.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在何種情況下不在此限?(A)經立法院同意 (B)經總統同意 (C)經審計部同意 (D)經財政部同意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中央政府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係依何法之規定辦理?(A)決算法 (B)審計法 (C)預算法 (D)會計法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82 條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各機關會計月報,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該機關公告之。但其中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得不公告。

各該機關人員前上項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評論主題】32. 公有事業及事業之盈虧,應以下列何者之審定數為準?(A)會計師事務所 (B)主計機關 (C)審計機關 (D)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審計法 第 51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評論主題】29. 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係指下列何種預算之執行?(A)特別預算 (B)特種基金預算 (C)附屬單位預算 (D)營業基金預算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評論主題】27. 依預算法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對於違背規定之支出,應如何處理?(A)通知審計機關查核 (B)送立法院審議 (C)補編入決算 (D)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評論主題】1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中,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是屬於下列那一種觀點的報導個體?(A)組織觀點 (B)基金觀點 (C)預算觀點 (D)計畫觀點

【評論內容】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1.組織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管理資源及負責營運觀點,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2.基金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不同支出目的劃分財務資源與運用觀點,將一系列財務獨立之個別基金帳戶予以個別報導之個體。3.預算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預算法案審查與執行觀點,將一系列表達特定收支預算帳戶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4.計畫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衡量施政活動績效觀點,將一系列表達特定施政效果之個案計畫或活動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

【評論主題】25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所應注意之效能?(A)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B)歲入、歲出是否平衡(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D)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

【評論內容】

決算法

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評論主題】22 審計機關審核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何者效能: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②違法失職之有無 ③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⑤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

【評論內容】

決算法

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審計法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評論主題】5. 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審議重點著重於下列哪項計畫?(A)基金運用計畫 (B)業務計畫 (C)轉投資及重大建設 (D)年度收支計畫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50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在其他特種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評論主題】1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中,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是屬於下列那一種觀點的報導個體?(A)組織觀點 (B)基金觀點 (C)預算觀點 (D)計畫觀點

【評論內容】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1.組織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管理資源及負責營運觀點,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2.基金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不同支出目的劃分財務資源與運用觀點,將一系列財務獨立之個別基金帳戶予以個別報導之個體。3.預算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預算法案審查與執行觀點,將一系列表達特定收支預算帳戶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4.計畫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從衡量施政活動績效觀點,將一系列表達特定施政效果之個案計畫或活動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

【評論主題】25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所應注意之效能?(A)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B)歲入、歲出是否平衡(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D)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

【評論內容】

決算法

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評論主題】22 審計機關審核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何者效能: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②違法失職之有無 ③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⑤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

【評論內容】

決算法

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審計法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評論主題】17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該如何處理?(A)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之(B)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C)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D)由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 110 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