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A)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部分略)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部分略)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部分略)第 5 條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部分略)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