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要上岸】評論
採購法 71 (部分略) 機關承辦採購單...
【衝刺中】評論
採 第47條(得不訂底價情形)﹝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採 第71條(限期辦理驗收及驗收人員之指派)﹝1﹞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2﹞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3﹞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4﹞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施行 第90條﹝1﹞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