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五、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一)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二)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三)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六)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