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2.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該標的如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不得再次辦理。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GRACE】評論

法規名稱:採購契約要項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第 27 條契約應訂明機關或其指定之代表,就廠商履約情形,得辦理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契約得訂明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