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要上岸】評論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
【衝刺中】評論
第5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第6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