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某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採購法 第 21 條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A)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B)採購法細則 第 21 條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C)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D)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