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政府採購法細則 第 6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部分略)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