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C)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A)應先報經免報上級機關核准(B)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免議價程序不議價格議內容等(D)不適用仍可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