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評論
細則 29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A)。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B)。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C)。細則 33(D)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