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關於議決前的讀案與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B)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於院會朗讀標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相關委員會審查法律案時,若有立法委員 30 人以上連署,即得逕付二讀
(D)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不得撤回原案
(E)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參考答案

答案:A,B,E
難度:困難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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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C)相關委員會審查法律案時,若有立法★★...

歸零】評論

X(C)相關委員會審查法律案時,若有立法委員30X人以上連署,即得逕付二讀→,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X(D)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X不X得撤回原案→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第 12 條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