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haochang】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371號解釋:「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許武忠】評論
法律 停止訴訟其他 逕自拒絕適用
【winny】評論
違憲時-法律→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