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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 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其所擬適用之某一法律有違憲之虞,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為下列何種處置?(A)宣告該法律無效(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C)逕自拒絕適用該法律(D)仍須依該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371號解釋:「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